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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买房时,售楼处人员强调是“全装修房”,但住进的却是“精装修房”。一字之差谬以千里。目前有些房产开发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,使业主误把“精装修房”等同于“全装修房”,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。
而“精装修房”出现问题,属于房屋质量范围,业主要依据《购房合同》找开发商解决;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,业主要依据《装修合同》找装潢公司解决。只有订立单个《全装修房合同》,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“全装修房”字样的商品房,才是“全装修房”。因此,提醒广大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,一定要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,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。如果遇到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时,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,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 完善购房合同附件: 现在适用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附件三,是对装饰、装修标准的约定。当您在签订该文件时会发现,附件三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几种项目名称,如“外墙: 内墙: 卫生间: ”,等等,关于细节内容全部空白。这远远无法适应精装修的复杂性和细致性。因此,购房者应就所购房屋(室内及室外)的所有装修项目名称、装饰材料的品牌、颜色、规格、位置、施工工艺等给予详细而明确的记载。如果开发商有样板间或其他样品的,可以对其进行拍照,作为合同的其他附件。 细化违约责任: 这一点在购买毛坯房时显得不太重要,但是对于精装修的商品房显得尤为实际。 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第十三条对违反合同附件三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方式,一种是“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、设备差价”,一种是空白的,双方可以协商处理。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,那么在完成第一点注意事项的基础上,一定要附件三中明确约定,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,避免一旦发生争议,双方互相推委。另外,即便选择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,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,也是极其重要的处理前提。 质量保证: 可以说“装饰装修及设备”作为商品房的附属物,由买受人一并购得,这种“带装修的售房”方式完全区别于买受人委托他人进行装修的行为。前者的装修及设备作为附属物,由出卖人(开发商)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,出卖人直接承担全部责任;后者的装修及设备是在出卖人履行完合同义务后、由其他主体履行的独立的装修义务,其他装修主体承担产品及质量责任,与出卖人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。虽然以上两种方式均达到了装修商品房的目的,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,合同的主体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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